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发布单位】82005【发布文号】广西XX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日期】1998-09-05【生效日期】1998-09-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1998年9月5日广西XX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条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任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现任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每年要与市人民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按责任书的工作任务、目标抓落实,年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评估、兑现奖罚规定,以确保全市人口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公安、工商、卫生、建设、民政、交通、房产管理、劳动、人事部门要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
第四条第四条加强各级计生部门组织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村(含居委会)及村以下的计生工作网络,做到人员专职、报酬和工作任务落实
村设计划生育服务室,聘请专干1人;村委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村民小组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居委会(含家属委员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1人;居民小组(含单位宿舍区的栋)聘请人口管理员1人
每月发给村(居)民小组人口管理员不少于10元的计划生育补贴
经费从县区财政或乡统筹经费中解决
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条)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能,分工1-2名专职或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
第五条第五条新建成的房屋开发区,住宅楼分片划块,成立居民委员会,按规定聘请专职计划生育副主任和人口管理员
未建制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