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XX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5号各市、州、直管市、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XX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要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险管理局反馈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XX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及对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省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凡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在异地安置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的人员,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批准,均纳入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范围
第四条省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管理科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结算、清算及对医疗服务的协同监管
第二章异地就医的申请第六条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治疗或购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填写《XX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工作)申请表》(表1),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如需变更的,原则上登记一年后才能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第八条凡需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应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