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院改革促进发展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XX年)》等文件精神,深化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科研院所创新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指导思想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发展目标
明晰省属转制科研院所产权关系,促进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型企业,实现转制院所与市场经济的有效对接
第三条基本原则
稳步改革,促进发展,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对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从1990年以来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不超过30%的额度作为股份,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奖励给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该股份不可转让买卖,不可继承,职工离开本单位的视为自动退股
第五条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科研院所要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要由具有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改制时,超过折旧年限的科学仪器设备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资产评估时准予核销
第六条经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整体转让产权
但原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等公益性资产,依法审计、评估,将其剥离后,由*省科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条对转制科研院所改制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处置,可根据《关于*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晋政办发〔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鼓励改制科研院所在职职工以股份形式优先购买本第1页共3页单位的国有净资产
第九条科研院所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与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