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河南刘森1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过程贡赋制:夏、商、周时期盛行,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臣下,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的财物作为贡赋
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
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编户制度:西汉开始实行
政府把平民百姓编入政府户籍,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兵役、徭役
编户制度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制度正式形成
租庸调制;隋朝、唐朝前期实行
租是田租,调是户税,庸是指纳绢(布)代役
两税法:唐朝后期实行
主要是按土地和财产多少征税,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
它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明朝后期实行
它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一,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地丁银:清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唐朝两税法为标志
(2)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成为基本定时,以唐朝的两税法为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汉朝征收的更赋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代役税
(5)税种由繁多到逐渐减少,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对商品征收重税
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认识夏、商、周三代的贡赋制度是赋役制度的雏形
春秋末期鲁国的“初税亩”是以土地作为征税标准的开始
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制度既征土地税(较轻)也征人头税(较重),一方面使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变相支持土地兼并,大量农民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