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范文大全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过驳、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