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XX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XX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对当事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或确认的其他项目,进行技术性鉴定的活动
第三条【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专家咨询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技术问题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权威医疗专家组成
1第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对库内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鉴定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确认下列事项:(一)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复查鉴定);(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复查鉴定);(三)医疗依赖的鉴定(初次鉴定、复审鉴定和复查鉴定);(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五)医疗期、医疗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