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送暂行办法中共新登镇委员会文件新委〔2007〕41号关于印发《关于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基层党组织:为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关于充分依靠群众解决基层纪检监察信访问题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了《关于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中共新登镇委员会2007年5月21日主题词:纪检信访暂行办法通知——————————————————————————————-抄报:市纪委、监察局,市信访局———————————————————————————————新登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21日印发——————————————————————————————(共印150份)-1-关于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暂行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依靠群众解决发生在基层的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增强信访办理的透明程度,提高信访办理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信访条例》等党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合法、有序地进行。第三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则。第四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要注意发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更要注意加强对工作的统一领导。第五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障信访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又要保证被访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群众自愿与组织委托相结合的原则,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的基础上,由有关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经过审查,并以委托的形式确定群众代表。二、适用范围第七条以下信访事项可以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一)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二)群众联合署实名写信反映的问题;(三)涉及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众多群众利益的信访事项;(四)反映问题较为复杂,处理结果需由群众评议的信访事项;(五)其他需要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的信访事项。三、群众代表的产生第八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第九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应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或一定程度的文化知识。第十条群众代表的推选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一)集体访或联名访的,由信访群众推荐,所推选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二)非集体访和联名访的,可按下列方式推选,代表人数由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视需要确定:1、反映村级问题的,从村民代表中推选;2、反映企业问题的,从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中推选;3、反映机关、事业单位问题的,在干部、职工中推选。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办理非集体访和联名访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也可由承办信访事项的党政组织、纪检组织从上述人员中邀请产生。第十一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党政组织、纪检组织,应对推选产生的群众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以胜任办理信访事项的要求。四、群众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与受委托参与办理的信访事项相关的内容;(二)参与制订受委托办理的信访事项的调查方案;(三)参与受委托办理的信访事项的有关调查工作;(四)对受委托办理的信访事项的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上述权利中党政法规及保密纪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履行以下义务:(一)在受委托办理信访事项期间,必须服从委托的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的统一领导,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二)做好信访群众与委托的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之间的沟通工作,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不出现重复信访。(三)协助做好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反馈以及信访矛盾的调处工作,达到息信罢访。第十四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违反工作纪律的,委托的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应及时中止其代表资格;造成后果的,视情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