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镇木材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龙泉镇木材加工企业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本镇范围内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使木材加工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厂主(法人)负责制本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厂主(法人)对本厂所有经营活动负全部责任
不是以个人名义申报发证(指木材加工许可证)的厂主,其与申报单位达成的承诺或协议在不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依然有效,责任的分摊也应以此为依据;在承诺或协议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两者负同等责任
二、依法经营,规范管理1、本辖区内木竹经营加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不得加工或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货物或产品
2、规范管理,建立台帐
各木材加工企业应对本厂所有木材来源、数量、树种、收购时间、采伐证或运输证号码进行登记;另外售出时要注明加工产品种类、经销单位、售出时间、运输证号码、售出数量等(详见加工经营台帐)3、节约资源,提高木材利用率,注重环保,严禁污染
4、安全生产,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三、运输(销售)管理1、办理运输证
位于林区内的木竹加工企业在办理外运证时,应提供林木采伐证,凭证办理;非林区(包括工业园区)的1木竹加工企业也应提供相应的木材来源证明
2、严禁本镇范围内的木竹加工企业包关偷运,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
四、税费管理1、各木竹加工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核定林业基金数额
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基数为全年500m3,竹材加工企业基数为全年2000吨,张家山工业园内的加工企业待核定生产量后确定基数,最低为500m3
2、林业基金实行预征制
各木竹加工厂依据生产量基数核定林业基金数额,按我镇外运标准预征,各加工企业在办理外运时抵扣
3、各木竹加工企业林业基金预征后,全年完不成基数的企业,差额部分不预退还,另要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于超额完成基数的加工企业,将按比例预以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