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检察机关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预防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预防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该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在履行职务中的其他犯罪
第二章预防职责第七条预防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对所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四)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五)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七)预防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