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知一、受理部门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内地居民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须由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含地级,下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军人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由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4、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XX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受理
5、内地居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逗留签注,在澳门或者返回内地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或者申请赴香港其他签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签注受理审批部门或者XX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受理
二、申请条件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