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探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首次提出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概念
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一、合同权利的会计核算对于一项收入准则规范的合同,如果企业已将商品转让给客户(即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列报为一项资产
如果企业拥有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应当将该项资产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如果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单独列示
二、合同义务的会计核算如果企业尚未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三、应用举例案例1:20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
同时约定,乙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预先向甲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0%,即500万元
在乙公司预付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
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合同价款,而是在2018年6月30日予以支付
甲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乙公司转让了相应的商品
甲公司会计处理过程如下:①对于未来出售一项非金融项目的确定承诺,且该合同并非可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净额结算,该项合同属于一项”待执行合同”
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②根据合同约定,在乙公司预付500万元货款以前,该项合同可以撤销,因此,甲公司不具有无条件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