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管理的执法主体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
5%体积分数)含酒精饮料
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市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
各县(市)商务局负责本辖区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二、备案与监管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酒类经营备案管理制度和溯源制度
酒类经营者必须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从事经营
第七条凡在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到当地商务部门领取登记表进行备案登记
不收取其它费用
都应依法进行备案
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或兼营酒类商品的经营者
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批发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的配套使用备查凭证
凡在工商注册和进行经营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公司
必须使用并主动开具《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等)购进酒类商品时,要主动索取并保存《随附单》备查
运输途中的酒类商品,须携带《准运证》和《随附单》随附单》附随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
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格式,由市商务第1页共2页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酒类经营者凭《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证》当地酒类流通主管部门领取(只限收工本费)随附单》为酒类商品流通专用单,为一次性有效凭证,不得重复使用,酒类经营企业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