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于8月7日发布了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和试行了6年的原《通则》(试行)相比,新《通则》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呢
本版约请三位律师对此一一作了探讨
对突出问题作了调整新《通则》针对试行《通则》在鉴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许多内容作了调整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个人委托将不再受限新《通则》对委托人限制的取消,使公民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渠道更加畅通
试行《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虽然个人也可委托司法鉴定,但有着颇多限制条件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规范进行,新《通则》还增加了“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内容和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委托的一些情形
新《通则》第十二条规定:“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完成鉴定时限延至30天新《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受理鉴定委托和实施鉴定时应当遵守的时限
第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为满足诉讼活动尤其是审判工作的需要,同时也为减少鉴第1页共4页定双方出现“超期”纠纷,新《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将完成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