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欢迎下载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杨代雄【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出处】《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摘要】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认定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时,应当综合考量相对人的意愿、名义载体的意愿、相对人是否善意以及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等因素,这四个因素构成法律效果的判定基准体系
【关键词】冒用他人名义;借用他人名义;冒名行为;代理;法律行为【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经验基础是:当事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或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就前者而言,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是直接对应的;就后者而言,借助于代理人的媒介,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也是同一的,名义载体在民法上就是行为主体,法律行为体现了其自由意志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并非都具备同一性
某些情形中,名义载体并未授权他人作为其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但该他人却使用其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此时,名义上的法律行为主体未必皆可认定为真实的法律行为主体
对于此类法律行为的效果,司法实务上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裁判结果多有分歧
因此,需要在学理上对该问题予以深入探究,对其形成一般认识并获取若干基本观点,供司法实务以及立法设计之参考
一、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类型在实践中,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有诸多表现形态,为了对其形成一般认识需要在理论上将其归结为若干类型
在类型化之前有必要辨析“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与“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德国民法学者一般将前者称为“HandelnunterfremdemNamen”,把后者称为“HandelninfremdemNamen”
虽然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却被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