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学习心得XX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因抢险施救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四条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全力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清理事故现场,应当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
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完成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1页共8页第九条事故调查按照下列规定分级负责:(一)特别重大事故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般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