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强孤儿保障通知与加强工商管理要点讲话汇编加强孤儿保障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工作的意见》(国办发[]5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仔细开展调查摸底,切实做好孤儿身份的认定工作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孤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父母双亡的;(二)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人民法院出具失踪证明的);(三)一方服刑后办理了离婚手续的,且子女判给服刑方、实际无监护人的;(四)一方服刑另一方出走查找不到下落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出具服刑证明和失踪证明的);(五)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和弃婴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比孤儿的认定条件,仔细开展调查摸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对孤儿身份认定进行核查,认定符合孤儿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二、拓展孤儿安置渠道,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实行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第1页共10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亲属抚养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房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机构养育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三)家庭寄养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