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实施《广东计划生育条例》办法XX市实施《XX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民必须服从国家生育安排,遵守《省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居住在我市境内的我国公民,应遵守本办法;常住户口在本市的我国公民离开市境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村(居)委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对晚婚、晚育者要给予表扬、鼓励
男女双方未达到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动员晚婚
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
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集体、“三资”、私营、乡办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聘合同职工、民办教师)、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符合《省条例》第七条规定,本人又要求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予以安排生育
第七条农村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凡符合《省条例》第六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对于夫妇双方均系农村户口、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只有一个女孩而确有实际困难要求再生育的,可以照顾生育二孩,但下列对象不予照顾:第1页共9页1
育龄妇女进县城关镇及XX县区自理口粮暂住户者;2
育龄妇女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外出经商、务工者;3
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能照顾生育二胎者
对符合生育两个孩子条件,但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除其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外,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