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XX省《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字号:颁布日期:2006/07/07实施日期:2006/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文号:冀农市发[2006]16号颁布单位: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冀农市发[2006]16号各市、县农业、畜牧兽医、水产管理部门,厅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现将《XX省〈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XX省农业厅二○○六年七月七日XX省《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资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资监管水平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资监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行政不当问责谁”和行政执法属地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级及其以上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资监管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考核培训制度,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单位实行农资监管经费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对农资监管的职责分工,牵头做好农资监管工作,建立农业、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第1页共12页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单位应当保证执法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有可能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执法活动,应联合公安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
第七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清理所属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资生产经营行为
第八条XX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执法单位开展农资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源头监督管理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