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索引号f1482011002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名称XX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公开日期2011-06-16XX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操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按照本办法办理竣工规划核实
法规监察处、开发区规划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现场踏查、向局例会汇报和办理工作
各XX县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乡村村民建设住宅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具备以下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含绿化、道路)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全部竣工;(二)土地整理界线范围内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三)建设工程已按要求进行竣工规划实测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规划局要求提供的规划许可文件是否齐全;(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三)建设工程的总面积、容积率,以及建筑单体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性质、平面位置、立面造型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要求;(四)道路、绿化、环卫、停车泊位、交通出入口、地下第1页共4页管线工程等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建设完成;(五)规划整理用地范围内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业部门进行专项审核的,由专业部门出具单项审核意见
第五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综合报告(说明建设工程完成情况、违反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