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中)(二)把握金融开放的主动权WTO协议外在地规定了我国金融业开放的速度和深度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开放方面就别无选择除了下文分析的合理保护外更关键的是要正确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享受开放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在经济政策上政府虽不能歧视外资金融机构但可在鼓励措施方面区别对待如现在西部大开发急需金融机构介入就可在政策上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西部地区降低资本金要求、放松准入标准、给以更多的业务发展权限、降低税率等都是可选择的鼓励措施在行业上对于积极投资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外资金融机构还可以给予更多的优惠还可以将外资银行准入与来源国在华投资贸易量挂钩贷款规模大的给予更大的优惠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形式上对于中外合资的方式应给予更多的优惠而对于那些主要从事短期贷款、中间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则减少政策优惠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开展业务必须同中资银行进行合作如在中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用于调拨外汇头寸、转汇款或委托付款以及从中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等另方面随着外资银行逐渐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资银行也须与它们开展业务合作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相当长时间内必然遇到人民币资金匮乏问题以及衍生的人民币流动性问题现在外资银行主要是通过市场拆借和同业借款来融通人民币资金在目前资金相对宽裕的情况下许多中资商业银行已通过同业拆借或同业借款向外资银行融出大量资金将来这一渠道还可拓展诸如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之间的货币互换外资银行针对中资银行发行人民币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外资银行为客户开出外币备用信用证或直接出具人民币担保用于客户向中资银行借人人民币资金等等都是最有可能的合作形式到2000年底中资银行境外营业性机构已达68家资产总额1565亿美元国泰、光大、中信、海通等证券公司也已跨出国门中保集团则在国外已经营了50余年加入WTO为中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