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XX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5号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XX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第1页共7页(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并联审批市管项目范围为:(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