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培训心得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培训的心得体会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条例》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然而面临着政策法规新旧交替的,我们心中不免有种种困惑
这时,公司关于新规的培训对于我们来说真是及时雨
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规)的学习,我感觉到,相对与旧条例,新规更强调了公共利益、征收程序以及合理的补偿
现将培训的感悟做如下总结:一、新规把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而“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是我们要深入学习的重点
二、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
三、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这是一个新规定
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
在这个问题上,相当于给了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四、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新规首先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其次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
新规加强了对评估机构的约束力,同时也保证了评估报告的说服力
五、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新规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六、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新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第1页共2页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