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总结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甲方: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提高全体村民参与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的积极性,根据《——村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本协议: 一、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履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职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确保乙方的计划生育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二)甲方应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定期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组织村民认真学习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等人口与计划生育
(三)甲方应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实际和乙方的计划生育需求,及时向乙方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四)乙方外出务工时甲方应及时免费为乙方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乙方生育子女后,符合办理独生子女平安保险条件,甲方应及时免费为乙方代办独生子女平安保险
(六)乙方应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主动接受甲方按照《章程》、《公约》规定实施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七)乙方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杜绝违法生育
(八)跨县外出的育龄妇女应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九)乙方对甲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十)乙方对甲方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服,第 1 页 共 2 页有权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章程》、《公约》规定的职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说明原因并接受乙方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
(二)甲方因工作失误造成乙方奖扶、特扶未申报,由甲方按当年奖扶、特扶标准赔偿乙方相应现金
(三)甲方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