邺建中学计划生育制度 一、关于晚婚晚育制度: 1、学校在职教师,女性晚婚年龄为 23 周岁,男性晚婚年龄为 25 周岁。 2、晚婚者可享受 14 天婚假。 3、在职女教师生第一个孩子时已年满 24 周岁为晚育,享受晚育的奖励假期。晚育女方可享受 4 个月产假,遇寒暑假顺延。剖腹产多享受 15 天产假。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 7 天。 4、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与在职在岗人员一样享有正常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5、学校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 6、接受节育术的老师,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上节育环自手术日起休假 3 天;取节育环自手术日起休假 2 天。上节育环而导致避孕失败者,享受休假 14天,其它情况按病假处理。 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2002 年 12 月 1 日前,凡符合原《XX 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不再换证。 2、2002 年 12 月 1 日后,按《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各持一本。 3、2002 年 12 月 1 日至 2004 年 3 月 31 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可继续有效,对要求换证的也可以换证。2004 年 4 月1 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因婚姻关系、生育情况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将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收回、注销。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可再申领。 5、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孩子在十四周岁前,因种种原因未领证或领证后遗失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在退休前补证,其他人员可在 60 周岁前补证。 6、独生子女费每年 20 元以上,在每年六一儿童节时领取。 第 1 页 共 2 页 三、独生子女医疗费用、学托费用 1、凭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有关规定单年由父亲单位负担,双年由母亲单位负担。 2、离婚后,无论独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仍然按男单女双的原则执行。 3、重新组合家庭中,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按独生子女有关政策执行。 4、重新组合家庭中,未生育的一方不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有关待遇按男单女双的原则,其中一年可由未生育一方的单位负担。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