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规划区是指我市办事处、港办事处和湖办事处所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从市中心 XX 县区北至中伙铺镇街道。 统一规划建房的安置点。乡村居民点是指在规划区内的农民实行集中安置。 第二条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扩建、改建自用住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规划审批及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区内设置三个规划管理派出机构。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建房的用地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负责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在规划区乡村居民点内购地建房;严禁农民将自住建房基地非法用于与他人联营入股、合作开发房地产;严禁乡村村民非法出租、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严禁为城镇居民和非本村农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房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乡村居民点管理要求 第五条规划区内乡村居民点的选址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由各乡镇、办事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经选定的乡村居民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乡村居民点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对已经明确需要拆迁腾村归并的村庄和零星分布的农民住房。该村庄内只拆不建。农民现有住房如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优先安排在乡村居民点内建房。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依托原村庄进行建设或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乡村居民点。结合居民点周边环境及村民意愿,划定居民点用地红线控制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方案,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必须在该居民点现场进行公布。乡村居民点的规划一经批第 1 页 共 3 页准。 第七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辖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所需宅基地。 第八条规划区内的农民在乡村居民点内按规定程序建设自用住房。 使用未利用土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农民建房使用农用地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 140 平方米。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规定的乡村居民点内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房: 1 无房户; 2 因子女已达到婚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3 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4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原有住房确认属于危房的 6 原居住村庄自有住房拆除重新建设的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