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建保[]42 号)、《省-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市年-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特制订本计划。 一、总则 本计划是解决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依据,在规划期限和范围内,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措施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并与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协调一致。 (一)适用范围。市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屈家岭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的城镇居民。 (二)保障对象。符合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 (四)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控制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以下,套型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以内,保证基本的居住功能。租赁补贴根据当地平均市场租金、家庭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 二、主要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 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 2210 套,发放租赁补贴 20132 户,46304 人,其中新增 6215 户,14295 人。具体任务分解为: 区新增廉租住房 250 套,发放租赁补贴 4669 户,其中新增1208 户; 区新增廉租住房 132 套,发放租赁补贴 3358 户,其中新增849 户; 管理区新增廉租住房 200 套,发放租赁补贴 1300 户,其中新增 300 户; 经济开发区新增廉租住房 128 套; 市新增廉租住房 520 套,发放租赁补贴 5488 户,其中新增1697 户; 县新增廉租住房 492 套,发放租赁补贴 2493 户,其中新增900 户; 第 1 页 共 3 页 县新增廉租住房 488 套,发放租赁补贴 2824 户,其中新增1261 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各地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低于10%;管好、用好新建廉租住房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范围使用。省级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地方债券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配套,务必落实到位,发挥效益。市本级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的中央、省和市级财政筹措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对 XX 县区、XX 县区、经济开发区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资金按 800 元/。补助(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