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 XX 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6]123 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中进行规划审查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批会审中规划审查行为,严格标准,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X 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黔国土资发[2004]122 号)、《XX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 号)等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核对用地规模统计表中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是否一致,包括数量、土地利用类型和规划用途的情况。 (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听证、论证。在项目实施前建设用地指标及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指标执行情况,即在项目实施前建设用地指标及占耕指标还有多少;核实调整地块的位置、面积和类型、是否是建设预留地。 (三)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审查程序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政府(行署)批准权限的,由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出具对规划的审查意见;其他乡镇的规划由省厅审查并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不涉及基本农田,其第 1 页 共 3 页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市、州、地批准权限的,由市、州、地政府(行署)出具对规划修改的批准文件;其他乡镇规划或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方案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对于单独选址使用未利用地的,不要求调整规划。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在项目核准后,由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政府(行署),单独申请局部调整规划,其规划调整方案的请示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涉及调整规划的,其申请程序同县(市、区、特区)。单独编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发区,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修改。 三、规划审查需提交资料 (一)预审提交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应在县级规划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