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20 年月日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及《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结合省、市计生文件精神,根据我处的实际情况,努力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定本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二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发挥计划生育工作的凝聚力。 第三条凡在我处工作的男女青年申请结婚登记,必须遵守婚姻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行晚婚年龄政策。晚婚:男青年满 25 周岁,女青年满 23 周岁初婚。晚婚假:夫妻双方晚婚,享受婚假 15 天(含法定婚假 3 天)。领取结婚证后,必须到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未婚青年要响应晚婚晚育号召,实行依法生育,杜绝计划外生育,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晚育:男方满 25 周岁,女方满 24 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晚育假:女方享受产假 120 天(含法定产假 9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不满24 周岁生育的妇女,产假 90 天。在怀孕期间能坚持 完成本职工作的,产假遇寒暑假可以顺延。怀孕七个月后,视身体和家庭路途情况,可以适当照顾迟来早退。 第五条对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对计划外怀孕的,限制采取节育补救措施,否则,将根据情况,经济处罚或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六条计划内生育一胎的夫妇,生育后两个月内必须落实节育措施,并将落实节育措施报告给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必须在一周内报告给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孩子出生时间及性别。 第八条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第一胎后,必第 1 页 共 10 页须于三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证,逾期未领者,从第四个月起所享受增加的产假要扣减逾期的天数。 第九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十条新进育龄干部职工,必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及卡片,要认真填写表格内容。 第十一条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不力,配合不力,给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困难的、工作不达标的,除按有关 规定处理外,“一票否决”当事人的评优、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