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计划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 设 进 一 步 促 进 农 业 发 展 农 民 增 收 的 若 干 意 见 》 ( 中 发〔20**〕1 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等 11 省(区)
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0
79 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 0
82 元,是指 20**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中晚稻,具体标准为:籼稻杂质 1%以内,水分 13
5%以内,出糙率75%~77%(含 75%,不含 77%),整精米率不低于 44%;粳稻杂质 1%以内,水分 14
5%以内,出糙率 77%~79%(含 77%,不含79%),整精米率不低于 55%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 20**年生产的等内品
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 0
02 元掌握
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粮发〔20**〕146 号)有关规定确定
对整精米率低于 44%的中晚籼稻、整精米率低于55%的粳稻,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11 个中晚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 11 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 7 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五条中储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