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口与计划生育 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XX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经市政府第 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
自 2017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编制和实第 1 页 共 6 页施的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劳动保障等专业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