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明德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有感《王明德诉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评析俞北瑜1741602一、案件事实1
20XX年3月18日,王雷兵驾驶无牌“卡迪王”二轮摩托车由XX县区大转盘至小转盘方向行驶
1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省道s306线29
3km处驶入道路右侧与隔离带边缘相擦挂,翻覆于隔离带内,造成车辆受损、王雷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
20XX年4月1日,由于王雷兵驾驶摩托车倒地翻覆的原因无法查实,XX省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乐公交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明》3
20XX年4月10日,第三人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就其职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向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对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为由,于当日作出乐人社工时《工伤认定时限中止通知书》;4
20XX年6月24日,王明德(王雷兵之父)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社保局提交了《恢复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局未恢复对王雷兵工伤认定程序5
20XX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中止通知》
二、法条梳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20XX)2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3
工伤保险条例(20XX修订)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XX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XX修正)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第1页共5页答复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院意见1
一审法院认为,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5日作出(20XX)乐中行初字第36号判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