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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资涉税问题分析(详细)一、减资及其特征减资是指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减少自己的注册资本
公司减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为为抽逃注册资本,不仅负有返还义务,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从实务中看,公司减资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全体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减资;另一种是个别股东减资
公司减资大致有三种情况: (1)名义减资;(2)股东取回的价值小于股东投入的价值;(3)股东取回的价值大于投入的价值
二、减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41 号) 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 原实际出资额 ( 投入额 ) 及相关税费
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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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税 2011 年第 34 号公告)中第 5 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的规定为: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公司减资股东所得税问题的处理采取与股权转让相同的原则进行,即将其视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