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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问题的函的答复VIP免费

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问题的函的答复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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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某问题的函》的答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你办《关于请解决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某指令书》的适用范围,《××法》和《某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二、关于某×问题。根据《某法》、《某法》和《某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某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某×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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