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法修正的感想 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感想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有一种出乎现有年龄段的热诚,特别是对今年 3 月 8 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在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审议的同时,各大媒体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热情,而且是好评如潮,给人的印象好像这次修改之后,这部刑诉法在很好地保护人权的同时,能更好地打击和惩治犯罪
仔细研阅这此修改的内容,主要集中在遏制刑讯逼供和完善辩护制度上,明显是对近几年来因为刑讯逼供造成的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案,以及李庄、马晓军等辩护人追责事件,在立法界的一次集中体现
给人的感觉是冤案必须得冤情似海、事件必须得家喻户晓才能得到关注,才能引起反省,才能促使法律修正
就我个人而言,感触最深的要数刑事立案
其实,相信很多公民也有同样的感受
比如,家里遇盗、车辆被劫、合同诈骗、医疗事故、街上遭抢等等很多轻罪刑事案件,报案后,几乎大多都石沉大海
可是,我曾经非常奇怪公安机关每年上报的破案率几乎都在 90%以上,实际破案率不会超过 40%,甚至有的公安局长竟然大言不惭地鼓吹逢案必破
再比如,交通事故、伤害、强奸等等与受害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不是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积极破案,在事实清楚后,刑事附带民事,而是先民后刑,充当中介,引导罪犯用钱买刑
实践中,我们还经常发现一些重大刑事犯罪,在侦查人员的操作下,用这些拖而不立、拖而不破的方法,慢慢地失去破案时机或者失去有利证据,从而不了了之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受害人一直处于从属地位,属于被忽视的对象,96 刑诉法虽然把受害人确定为当事人,可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仍然是被忽视的对象,我们看过很多刑事审判,在法庭上很少看到有受害人的位置
这次修改《刑诉法》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是对的,可是,什么时候也能重视重视受害人的人 第 1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