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各地市建委(局)、计委(计经委)、劳动局(劳人局)、财政局、建设银行,省级各委、办、厅、局,有关单位:《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办公室反映
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XX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深化建筑业改革,解决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正确反映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能在市场中平等竞争,更好地保证建筑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的稳定,结合建筑业劳保费用从建设项目投资中收取和建筑产品微利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筑行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以下简称行业统筹)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设单位提取劳保基金的一种统筹办法
实行这个办法后,各类建筑安装企业仍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各地的社会保险统筹
第二条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的范围包括:1
全省登记注册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和建筑企业中国有工业企业、运输企业、供应企业
全省登记注册的省、地、县各级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其他预算内国有专业施工企业(暂不包括已参加其他行业统筹的企业)
第三条劳保费用统筹项目i
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的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发放的生活补贴;第1页共21页2
退休职工的退休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3
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按规定发放的生活补贴;4
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5
离、退休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6
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7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公致残人员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