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应当向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不予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 1 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主要为协调企业设立中,一般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特殊行政管理(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的关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