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机构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发[2006]11号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第三条财务部门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情况设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执行款可以由被执行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可以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2006年5月18日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第二条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结
第三条上级法院应当在受理反映下级法院执行问题的申诉后十日内,对符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制作督办函,并附相关材料函转下级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法院可要求下级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实地进行督办
下级法院在接到上级法院的督办函后,应指定专人办理
第四条下级法院应当在上级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案件办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向督办法院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