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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VIP专享VIP免费

关于贯彻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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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XX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XX〕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做好全市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参保企业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XX〕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科学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二)基本原则及统筹内容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内容为“六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二、具体政策(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为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意见》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第1页共2页前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至今仍未处理的,按原规定处理。(二)工伤保险费率和基金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一执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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