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支持公诉的角度看侦查阶段之证据收集心得体会范文 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职能构成的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由检察长或其指派的检察员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所谓支持公诉,就是检察人员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诉讼主张,揭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监督法院依法进行审判,最终使被告人获得应有的刑事惩罚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不派员出席法庭
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派员出席法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的主要工作就是提出证据证明自已的诉讼主张并要达到一定的证明程度,具体表现为: a、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b、讯问被告人; c、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 d、出示物证、宣读书证和末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检查、勘验笔录及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院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e、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f、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g 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证明; h 依法从事其它诉讼活动
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公诉人)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 1 页 共 5 页 公诉人举证应围绕下列案件事实进行: a、被告人的身份; b、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为; c、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 d、儿罪集团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e、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