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扣税标准篇一:劳务合同扣税篇一: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巧妙设计劳务合同的避税方案东小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定要获得收入的个人缴纳,因而设计劳务报酬合同时,既可规定由支付报酬者缴纳,也可以由获得报酬者缴纳
刘先生的建议便很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
【筹划案例】张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各地讲课
XX年 5 月,张老师又与海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张老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
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 企业 ) 给乙方 ( 张老师 ) 支付讲课费5 万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负
”5 月 20 日,张老师按期到海南授课
5 月 30 日,该企业财务人员支付钱老师讲课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 万元,实际支付讲课费4 万元,其计算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 000×(1-20%)×30%-2 000=10 000( 元) 支付讲课费 =50 000-10 000=40 000(元) 张老师 10 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 000 元,住宿费 5 000 元,伙食费1 000 元,其他费用开支1 000 元
张老师 10 天净收入为30 000 元
返回北京后, 一好友刘先生来访
刘先生系一税务专家,经常为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筹划
他们在闲聊中,张老师提到了授课一事
在审阅张老师的讲课合同后,刘先生指出,如果对合同进行修改,便可以获得更大收益
刘先生建议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35 000 元,往返飞机票、 住宿费、 伙食费及应纳税款全部由甲方负责
”张老师想了想,觉得很有道理
【筹划分析】刘先生建议对合同进行修改,其道理如下: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