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XX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
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第1页共13页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
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