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XX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4月制定省政府办公厅2006年5月18号晋政办发[2006]33号文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计划或依法实施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第三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的缺口部分,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经批准后,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助解决。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司法审理程序按法律和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积极稳妥,精心组织,确保稳定。第六条凡借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省属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得申请破产。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七条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属国有企业第1页共13页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并及时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关闭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第八条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审查制度。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关闭破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审查工作,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第九条省直委、办、厅、局和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各级国资、经(贸)、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国土资源、税务、工会等部门,要条块结合、明确职责、通力合作,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一)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三)加强社区建设工作,建立相应机构,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工伤人员、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四)做好关闭破产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接收管理工作;(五)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积极做好职工再就业工作。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企业制定关闭破产预案并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衔接和补助资金的落实;(三)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四)做好政策宣传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五)协助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六)做好国有企业破产的善后工作。第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集团公司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委、办、厅、局管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省直委、办、厅、局第2页共13页负责组织实施。第三章破产申报及预案编制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可申请破产:(一)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二)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需要清算的;(三)资源枯竭的矿山。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省属国有企业申请关闭破产要编制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破产预案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职工、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现状)、负债状况,近三年企业生产经营及亏损状况;(二)企业关闭破产原因。其中重点反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需要清算的真实情况;(三)企业关闭破产遵循的原则;(四)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五)资产变现方案;(六)职工安置方案;(七)抵押、担保责任及敏感债务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八)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九)关闭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十)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