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2008年8月1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监督法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第1页共18页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