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思考讲解[最终版]【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发布日期】20XX-05-22【生效日期】20XX-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XX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XX年5月22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XX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第1页共7页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