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精)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卫科教发[2000]2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等产权所有或持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卫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保护管理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单位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1
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5
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6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第二章权属第五条国家、部门或地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项目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它技术成果,是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许可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第1页共7页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七条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卫生部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八条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记,其专用权依法归单位所有
第九条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