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内容依据厂房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10m。《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范》第、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4m;组内厂房高度>7m,则厂房间距≥6m;《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范》第、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范》第、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范》第、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厂外道路 (路边) —— 15m;厂内主要道路 (路边) —— 10m;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范》第、室外变、 配电站与甲、 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 乙类厂房——25m;⑵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10 吨的甲类 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储量不超过5吨的甲类 3、4 项物品和储量超过10 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 30m;储量超过5 吨的甲类 3、4 项物品—— 40m。(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范》第、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10、罐组的专用泵 (或泵房 )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 甲 a类不应小于15m;甲 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顶、丙类不应小于10m(对小于或等于500m3 的储罐不应小于8m) 11、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m2,或一座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 m2 时,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 m 的平坦空地。(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小于15m*15m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规范》第工艺设施、设备1、当液化烃汽车装卸采取能防止液化烃就地排放的措施时,装卸设施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