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辖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全辖效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人民币贷款,包括公司贷款、贴现贷款和个人贷款
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效益原则
贷款利率浮动要以效益为中心,浮动比例的确定应与我社提供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预期的回报相匹配
贷款利率浮动要以市场为导向,价格的确定应贴近市场需求,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
贷款利率浮动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风险情况、银企合作与综合回报情况以及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实行必要的差别化定价策略
规范管理原则
贷款利率浮动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先进合理的定价管理体制和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杜绝不正当竞争,不断提高各信用社的定价能力和定价水平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