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辖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全辖效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农村信用联社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人民币贷款,包括公司贷款、贴现贷款和个人贷款。第三条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效益原则。贷款利率浮动要以效益为中心,浮动比例的确定应与我社提供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预期的回报相匹配。市场原则。贷款利率浮动要以市场为导向,价格的确定应贴近市场需求,有利于扩大市场份额。差别化原则。贷款利率浮动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风险情况、银企合作与综合回报情况以及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实行必要的差别化定价策略。规范管理原则。贷款利率浮动要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先进合理的定价管理体制和科学有效的定价方法,杜绝不正当竞争,不断提高各信用社的定价能力和定价水平。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通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第六条借款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得在贷款人同一辖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取得贷款。第三章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的确定第七条为了合理地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各信用社应主要围绕以下价格确定要素开展相关的前期工作。1.要充分估计客户的风险。对借款人风险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信状况。主要应对客户的资产规模、所处行业景气指数、客户生命周期、资产产出效率、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涉诉或其他重大事项、与银行交往的信用记录等给予必要的关注和评估,从总体上评价其资信状况。(2)财务状况。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其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贷款人应通过对客户近期财务报表的分析,对其总资产、净资产、负债总额及其结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等项目及相关的比率指标进行分析和评估,从总体上把握其财务状况。(3)担保措施。对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的,主要通过对担保人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和担保能力及意愿的调查分析,评估拟贷项目的风险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对拟采用抵押、质押方式的,则应重点对标的物的权属、现状、变现流通能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要件完备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上述客户风险的调查和审查结果,应作为贷款人确定利率浮动比例的重要因素。按照风险与效益对称的法则,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应考虑实行较高的浮动比率;反之则可适当下调。一般地,在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对担保人净资产小于其对应的担保标的的,或者抵/质押物变现流通能力相对较差的,应考虑在常规浮动比例基础上扩大上浮比例。2.要全面评估客户的价值。贷款的定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