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担保 为保护交易安全,在主债务之外再设担保之从债务,能使债权得到双重保护。本章的主要内容是保证与定金这两种合同担保形式。首先介绍合同担保的特征、分类,其次阐述保证的概念、保证人、保证合同、保证的分类以及保证责任,最后分析定金的概念、定金的种类、定金的设立及其效力。要求了解合同担保的分类,掌握保证合同、保证的分类,熟悉保证责任,掌握定金的种类及其设立,熟悉定金的效力。【本章内容提示】 第一节合同的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特征概念: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特征:1 、合同担保的从属性。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合同。 2 、合同担保的补充性。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 、合同担保的保障性。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这是由合同担保制度的目的所决定的。 二、合同担保的分类(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 以担保所确保实现的债务人债务的范围为标准 ) (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 ( 以担保所用的标的物性质的不同 ) (三)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 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 ) (四)原担保与反担保 ( 存在于主从合同之中)【案例分析 6-1 】【案例分析 6-1 】 甲欠乙 100 万元,甲的朋友丙为保证人。但丙担心将来向甲追偿不遂而风险过大。此时甲的一位朋友丁对丙说:“你大胆提供保证,如果甲将来不向你还钱,我愿为他担保。”丁的意思就是一个反担保的意思。四人的关系图如下 : 担保合同丁(反担保人)担保合同乙(债权人)主合同(债务人)甲丙 (保证人) 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典型的人保。保证债务有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非金钱债务是当事人约定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履行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属于保证责任的转换。 二、保证人(一)对保证人资格的一般要求我国《担保法》第 7 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解释》第 14 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