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技术及安全管理煤矿供电必须作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为此 2005 年 1 月 1 日实行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煤矿供电作了相应更改和更严格的规定。一、煤矿供电电源规程 441 条规定:矿井应有两回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 6 万吨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一类负荷的要求。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规程 442 条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二、煤矿电能质量1、电能足够:变压器容量足够规程 441 条最后规定: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2、电压稳定:各级电压波动不能超过±5%。升高不超过400V(380V)、690V(660V)、1200V(1140V)、6.3KV(6KV)、10.5KV(10KV)、37KV(35KV);最低不超过361V(380V)、630V(660V)、1083V(1140V)、5.7KV(6KV)、9.5KV(10KV)、33.25KV(35KV)。电压超过额定电压,需采用降压措施,例如:串联电抗器或调节变压器的调压分接头的开关。电压过低应采用相应措施使电压符合要求,例如:调节变压器的调压分接头开关、加大供电电缆线路截面、对负荷实行分流、采用移动式变电站让高压深入负荷中心,减少低压供电距离。规程 448 条规定: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超过 10000V(新版规程将井下供电电压由 6KV 提高到 10KV 的原因是因为工作面负荷越来越重;供电距离越来越长;绝缘材料性能有所提高;安全技术有很大改进;管理越来越严。)(2)低压,不超过 1140V。(3)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 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3300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