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餐饮业卫生许可条件1、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有固定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且经营面积(以下简称面积)为 200 平方米以上(200-500 平方米为中型餐饮经营单位,500 平方米以上为大型餐饮经营单位)的饭菜制售(不含外送、食堂、集体餐生产)的中、西式餐馆、饭店、酒家等餐饮企业。2 选址餐饮企业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建筑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物;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污染源为 25 米以上。3.工艺布局3.1 食品处理区面积应与就餐人数、加工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和辅助用房与餐厅面积之比应大于 1:2.5。3.2 食品处理区的布局应遵循由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清洁操作区的原则,设置与供应品种和加工过程相适应的原料粗加工、切配、烹调、烧烤、蒸煮、点心制作、冷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就餐等专用场所,并有明显功能标志。3.3 在合理位置设置食品库房、更衣室等其它辅助用房,根据需要设置其他操作场所。4.卫生设施4.1 地面、墙壁与顶面卫生要求4.1.1 食品处理区的地面、墙壁与顶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不易长霉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其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 3cm 以上);窗台下斜 45 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4.1.2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经常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耐磨防滑,并应有 1-2%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 2-3%的坡度,沟面应设置可拆卸易清洁的隔栅面板;排水沟出口应设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4.1.3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食品处理区的墙壁应有 2 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瓷砖或其它材料制成的墙裙,产生油烟及蒸汽的场所和冷菜制作间宜铺设到墙顶。4.2 设备与工用具卫生要求4.2.1 冷藏设施:配置足够数量的冷藏设施和原料保鲜库,生食品、半成品、成品要分柜冷藏,并有明显标志。4.2.2 食品加工用设备、工用具应由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易清洗消毒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4.2.3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4.2.4 留样设备:能承接 100 餐位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留样设备。4.2.5 制冰设施:制作食用冰的应有专用净水和制冰设施。4.3 功能间卫生要求4.3.1 粗加工间:分别设置与原料清洗数量相适应的肉类、水产和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