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中公军转网搜集XX省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供20XX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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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江人社发〔20XX〕706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促进江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XX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
军队转业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按时报到
二、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原籍是XX市或从XX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XX市,但不含大专院校外市生源入伍)的,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市、区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的常住户口在XX市的,可到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配偶已随军到XX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到配偶随军到当地且取得当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四)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XX市有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户口在XX市的,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XX第1页共5页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选择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边远艰苦地区是指国办发〔2001〕14号文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